《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
日期:2012-06-13 16:03

  第二十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监督检查人员到企业现场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聘请技术专家、消费者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等人员参与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监督检查工作需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第二十八条 被检查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询问,协助核查企业生产条件和抽取样品。
  企业应当积极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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