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06-13 16:03
依照本规定第二章内容进行自查,并向实施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书面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应包括附件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规定内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企业自查报告后,应当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作场所进行核查。必要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要求被检查企业做出说明并提供补充报告材料。
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核查企业自查报告和补充材料,认为需要实施现场检查的,应当告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