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
日期:2012-06-13 16:03
运者等内容。
  第十四条 企业标准执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企业标准应按规定进行备案;
  (二)企业应收集、记录新发布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参加相关培训,做好标准执行工作。
  第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不安全食品自主召回、被责令召回的执行情况的记录,包括:企业通知召回的情况;实际召回的情况;对召回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记录;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向当地政府和县级以上监管部门报告召回及处理情况。
  第十六条 企业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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