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
日期:2012-06-13 15:46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对注册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㈠检查企业是否持续符合规定的卫生注册条件;
  ㈡卫生质量体系是否有效地运行;
  ㈢卫生注册编号使用管理情况;
  ㈣出口产品原料、辅料和成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状况及出口检验检疫等情况。
  第十七条 对注册企业监督管理的方式包括:
  ㈠日常监督管理。由检验检疫机构派员对卫生注册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㈡定期监督检查。直属检验检疫局组织卫生注册评审员对卫生注册企业定期实施监督检查。对肉类、水产、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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