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06-13 15:46
行现场评审前,应当将评审的目的、依据、范围、方法和要求告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并听取其有关情况的报告。
第十二条 评审组应当采取提问、查阅记录、现场检查、抽样验证等方式进行评审并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 在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应当将评审情况告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不符合项报告和限期改进的意见。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限期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受理申请的直属检验检疫局。
评审组组长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应当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评审报告。
第十四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对评审组提出的评审报告和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