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12-31 09:47
依法高效、客观公正、真实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 卫生部制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计划,组织落实工作计划。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的组织管理工作。省级卫生监督机构组织开展跟踪评价工作,负责调查、收集、分析相关信息和数据,并提交跟踪评价报告。
第五条 省级卫生部门应当畅通渠道,便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检验机构、食品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中的相关信息,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