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
日期:2012-12-31 09:42
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作。
  第二章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
  第十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方式、期限、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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