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
日期:2012-12-31 09:42
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造成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参与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九十八条本法有关农民的规定,适用于国有农场、牧场、林场、渔场等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职工。
  第九十九条本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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