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
日期:2012-12-31 09:42
划区轮牧、休牧和禁牧制度,保护草原植被,防止草原退化沙化和盐渍化。
  第六十二条禁止毁林毁草开垦、烧山开垦以及开垦国家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已经开垦的应当逐步退耕还林、还草。
  禁止围湖造田以及围垦国家禁止围垦的湿地。已经围垦的,应当逐步退耕还湖、还湿地。
  对在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实施退耕的农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助。
  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依法执行捕捞限额和禁渔、休渔制度,增殖渔业资源,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国家引导、支持从事捕捞业的农(渔)民和农(渔)业生产经营组
37/83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7/23 1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