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5-02-12 10:15
不得出厂(场)。
经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及畜禽产品,应当在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畜禽,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质量管理规范和本市有关规定,并认真执行畜禽屠宰消毒技术规范。
发生动物疫情时,应当开展动物疫病检测,做好动物疫情排查和报告。发现畜禽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区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根据动物疫病防控要求开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
第十六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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