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02-12 10:15
查验运输车辆备案和消毒记录等基本情况,记录运输车辆和承运人基本信息。相关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不得接收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畜禽。
第十四条 畜禽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足额配备官方兽医,由其监督畜禽定点屠宰厂(场)依法查验检疫证明等文件。
官方兽医对屠宰的畜禽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对检疫结论负责。
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