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5-02-12 10:1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发证部门申请变更畜禽定点屠宰证。
第三章 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
第十二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建立畜禽进厂(场)检查登记制度。依法查验检疫证明等文件,利用信息化手段核实相关信息,如实记录屠宰畜禽的来源、种类、数量、动物检疫证明号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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