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02-12 10:15
件。
第八条畜禽(牛羊鸡鸭)定点屠宰厂(场)建成竣工后,应向所在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畜禽定点屠宰资质审查申请表》
(二)生产用水水质合格证明
(三)屠宰技术人员健康证明
(四)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合格证明
(五)排污许可证明
(六)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合格证明
区农业农村部门接到申请后,对牛、羊、鸡、鸭定点屠宰厂(场)进行现场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要求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整改时间)颁发畜禽定点屠宰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