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02-12 10:15
定点屠宰、集中检疫。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第四条 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管理工作。
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屠宰环节监督监测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市鼓励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向规模化、自动化、标准化和信息化方向发展,支持精深加工、冷鲜存储、冷链物流等配套体系建设及品牌化经营。
第二章 屠宰厂(场)的设立
第六条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选址,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动物防疫等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