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5-02-12 10:15
第二十三条 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对畜禽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双随机等抽查机制。 实施屠宰企业风险分级管理,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农业农村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畜禽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月*日实施。2014年9月30日发布的《北京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北京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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