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01-02 11:51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本案提醒学校食堂要强化自身主体责任意识,严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各项规定,织密食品安全防护网,把控好食品安全各环节,切实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