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12-27 09:25
位贮存散装食品,未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羊山新区分局当场对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信阳市羊山新区某餐饮单位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2024年8月14日,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羊山新区分局在某餐饮单位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单位部分从事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