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12-27 09:25
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固始县某学校食堂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2024年3月13日,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春季学期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中发现,某学校食堂防鼠板为木质且高度未达到规定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对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信阳市平桥区某餐饮单位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