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12-26 14:53
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迁址新建、原址重建未重新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