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规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4年 第2号)
日期:2024-12-26 14:53
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迁址新建、原址重建未重新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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