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规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4年 第2号)
日期:2024-12-26 14:53
设备、工艺、人员等的具体要求,进行材料审核、现场核查。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审查情况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决定。准予设立的,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准予设立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实际生产地址未发生变化)改变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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