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12-26 14:53
部门意见后,及时答复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七条 建设竣工后,申请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申请表;
(二)生产用水水质检验报告,或者与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签订的供水用水合同(用水缴费凭证)等;
(三)厂(场)区总平面图,屠宰间和急宰间工艺平面图及工艺说明;
(四)屠宰、检验、消毒、污染防治等设施设备和运载工具清单;
(五)屠宰技术人员花名册及健康证明;
(六)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花名册、健康证明及考核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