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规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4年 第2号)
日期:2024-12-26 14:53
部门意见后,及时答复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七条 建设竣工后,申请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申请表;

  (二)生产用水水质检验报告,或者与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签订的供水用水合同(用水缴费凭证)等;

  (三)厂(场)区总平面图,屠宰间和急宰间工艺平面图及工艺说明;

  (四)屠宰、检验、消毒、污染防治等设施设备和运载工具清单;

  (五)屠宰技术人员花名册及健康证明;

  (六)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花名册、健康证明及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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