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法规司、畜牧兽医局负责人解读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规定》
日期:2024-12-26 14:50
告的,不得晚于歇业、停业次日报告;歇业、停业超过六个月的,在复产前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四是强化监督管理。《规定》明确,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依法予以处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迁址新建、原址重建未重新申请定点屠宰证书的,适用《条例》关于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处罚措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歇业、停业超过六个月的,在复产前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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