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台账管理的通知
日期:2012-12-28 09:43
基本科目和内容。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及时将本通知要求告知屠宰厂(场)。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屠宰厂(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台账样表的基础上,增加其他科目或者调整样表格式。已经建立电子管理台账的屠宰厂(场),其电子管理台账应涵盖台账样表规定的基本科目。
  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屠宰厂(场)台账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建立台账管理制度,或未按要求完整记录和保管台账的屠宰厂(场),要依照《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除记录台账内容外,屠宰厂(场)要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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