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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2024年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日期:
2024-12-20 10:56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7月1日,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菏泽市牡丹区某熟食店)生产加工的卤猪头肉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检验结论(亚硝酸盐项目)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加工卤制猪头肉75Kg,涉案货值1950元。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牡丹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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