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193号(关于防止斯里兰卡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日期:2024-12-19 14:57
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来自斯里兰卡的进境船舶、航空器、铁路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斯里兰卡的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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