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市场监管局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三批)
日期:2024-12-19 14:50
油等食品。当事人现场未提供上述产品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案件调查期间提供了上述肉类产品的进货票据、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4年6月19日,涟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和未经检疫的肉类食品,并处罚款。
  案例五
  金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某火锅店经营过保质期烧烤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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