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12-19 09:43
《食品经营许可证》,在经营场所销售熟牛肉、熟牛板肚、猪大油等食品。当事人现场未提供上述产品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案件调查期间提供了上述肉类产品的进货票据、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4年6月19日,涟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和未经检疫的肉类食品,并处罚款。
案例五
金湖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