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12-19 09:43
(GB2760)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2024年8月20日,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例四
涟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某超市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无证经营肉类食品案
2024年6月19日,涟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