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提示
日期:2024-12-17 09:57
  为防范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现将有关事宜提示如下。
  一、集体聚餐要报告
  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承办者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自办或委托厨师承办的群体性聚餐活动,举办人或者承办人应提前将聚餐时间、地址、餐次、人数、白酒生产经营者、菜单、承办厨师、使用的燃料名称等内容向村(居)民委员会报告,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并接受相关人员的检查、指导。
  二、聚餐场所要卫生
  食品加工场所和就餐场所应距离粪坑、垃圾场(站)、旱厕、畜禽圈等污染源25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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