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 | 【2024年第22期】北京市丰台区餐饮门店食品安全问题处置通报
日期:2024-12-12 09:45

  当事人未按规定处理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5、北京鱼来鑫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招牌名称:鱼你在一起(京盛时代购物中心店)
  当事人食品加工操作人员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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