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12-12 09:37
行为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原材料库内两个批次脊膘肉,当事人不能提供该原材料生产厂商或经销商合法资质及进货票据,也不能提供查验记录台账,当事人承认其存在未履行进货查验且拒不改正的行为。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龙分局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三:息烽点名巷子烤鱼店涉嫌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2024年6月18日,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息烽点名巷子餐饮店进行检查,现场负责人不能提供小餐饮登记证。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