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184号(关于防止波兰、克罗地亚蓝舌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日期:2024-12-11 14:07
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波兰、克罗地亚的反刍动物及其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来自波兰、克罗地亚的进境船舶、航空器、铁路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波兰、克罗地亚的反刍动物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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