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12-04 13:31
或以上;
(2)1.67C或以下(果肉温度),连续处理17天或以上;
(3)2.22C或以下(果肉温度),连续处理21天或以上。
2.冷处理需在巴方或其授权人员的监管下,按照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附件1)或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附件2)进行。
(五)出口前检验检疫。
1.在贸易开始的前两年内,巴方或其授权人员应按照每批货物2%的比例对每批输华葡萄进行抽样检查。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可降为1%。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整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巴方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