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11-29 10:00
延安开邻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甘肃省大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大鹏牌奶油杏肉,1批次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初检机构为西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甘肃省大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三、吴起南苑便民店销售的散黑腐竹,1批次日落黄、柠檬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四、三原吉瑞蔬菜行销售的豆腐,1批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