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166号(关于防止利比亚国蓝舌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日期:2024-11-28 10:03
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来自利比亚国的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利比亚国的反刍动物及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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