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关于开展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置通报(2024年11月第1期)
日期:2024-11-25 08:38
工作的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3.北京曹俊生餐饮有限公司(老曹菜馆;景山街道)
  存在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4.北京虾味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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