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11-22 08:47
23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待售的牛蛙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3年9月27日,检验报告结果显示: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2023年9月11日,当事人从上海市宝山区老付水产行购进牛蛙28公斤,单价为18元/公斤,以24元/公斤的销售单价对外销售。上述抽检不合格牛蛙均已全部出售完毕,销售金额671元,违法所得167元。另查明,当事人未有效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