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11-21 08:42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违法经营额不大,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市监法〔2023〕36号)第十一章第一节第一项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4年2月1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没4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汨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中学商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汨罗市市场监管局在校园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当事人某中学商店经营的冰梅(水果制品)的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