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日期:2024-11-12 09:00
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3月15日前改正。2024年3月2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学校食堂操作间进行责令改正情况复查,发现操作台上摆放有发霉的西红柿、发芽的土豆,当事人当场无法提供供货商证照、票据、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在执法人员的见证下,学校已当场销毁该批违法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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