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市级储备肉菜管理办法
日期:2012-12-24 10:18
符合承储合同约定条件的,承储企业应当及时予以更换。
  第十七条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储备与经营相分离的原则,对市级储备肉菜实行专仓(专垛)或专栏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市级储备肉菜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八条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动用、变更市级储备肉菜,不得虚报市级储备肉菜数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市级储备肉菜对外进行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第十九条承储企业发现市级储备肉菜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市商务行政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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