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市级储备肉菜管理办法
日期:2012-12-24 10:18
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农牧等部门按照布局合理、调度灵活、管理科学、节约成本、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从申请企业中择优选定市级储备肉菜承储企业。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市级储备肉菜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储备肉承储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地在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肉类行业企业;
  (二)具有与储备肉相适应的储存能力(冻羊肉、冻牛肉储存冷库应当取得民族宗教事务主管部门核发的清真标志,活畜储备基地场应当设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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