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市级储备肉菜管理办法
日期:2012-12-24 10:18
十六条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市级储备肉菜的入储、轮换、动用以及承储企业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市级储备肉菜的监管。
  第二十七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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