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市监规发〔2024〕10号)
日期:2024-11-01 13:43
米食品、方便食品、盒饭、盖浇饭、馒头、糕点、肉夹馍、面包、汉堡、三明治、披萨等。
  第三条 预制菜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预制菜的食品安全负责。
  预制菜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省预制菜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制菜生产许可,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预制菜经营许可(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市场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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