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11-01 13:43
条例、《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制菜生产经营,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预制菜也称预制菜肴,是以一种或多种食用农产品及其制品为原料,使用或不使用调味料等辅料,不添加防腐剂,经工业化预加工(如搅拌、腌制、滚揉、成型、炒、炸、烤、煮、蒸等)制成,配以或不配以调味料包,符合产品标签标明的贮存、运输及销售条件,加热或熟制后方可食用的预包装菜肴,不包括主食类食品,如速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