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市监规发〔2024〕10号)
日期:2024-11-01 13:43
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
  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二十四条 鼓励预制菜生产经营企业选择有相关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专业机构及其专业化、职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对自身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可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参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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