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11-01 13:43
公开。
第二十一条 委托生产预制菜食品的,委托方、受托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并将委托生产的预制菜食品品种、委托期限、委托方对受托方生产行为的监督等情况予以单独记录,留档备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将上述委托生产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根据需要,依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有关规定,对被检查预制菜生产企业生产经营的原料、半成品、成品等进行抽样检验。
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对预制菜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