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市监规发〔2024〕10号)
日期:2024-11-01 13:43
。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预制菜食品,发现其有超过保质期、变质胀包、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影响食品安全的,不得加工或使用。
  第十八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采用预制菜进行烹饪的,鼓励在餐饮服务场所或外卖平台网店上将预制菜信息明示告知提醒消费者,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综合预制菜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与信用状况,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结合静态风险因素、动态风险因素与通用信用风险因素确定其信用风险等级,实施信用风险分类分级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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