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11-01 11:02
违法所得164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市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没收违法经营的带肉眉骨18Kg、没收违法所得164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经营部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4年5月29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乐山市市中区嘉定南路的某食品经营部经营的烘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