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公布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日期:2024-10-30 09:07
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当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要求,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本案中提醒学校食堂应完善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在设备损坏维修时应及时将留样食品转移至备用留样柜内,不得随意对食品留样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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