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10-29 09:21
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以警告。
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左旗
某公司食堂未按规定
建立并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左旗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公司食堂未按规定建立并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30日,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左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某公司苏尼特左旗分公司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堂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未如实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